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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szroad_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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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8/18 11:21:38

有关企业欠薪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新)

有关企业欠薪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法官说:“企业在找法律的漏洞,欠薪案件太多,法院没有更好的办法,找到企业的资金。”   审判长说:“目前的强制执行,就是要我们提供财产线索,抓人也没有用,没钱,杀了老板也没有办法!希望等等看会不会出一些更好的政策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这个官司一定能赢!”赢了两年了,律师费都已经出了N多,结果只能说是执行无效。   劳动局工资福利处说:“按照相关制度,申请工资垫付的条件有2个,1是企业老板逃了或企业破产了,2只能垫付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工资部分比例,你们的早失效了。”   这种制有用吗?能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几乎没有。   如果企业以没有钱为理由,转移所有财产,法院执行部门就默许不用支付欠薪了吗?   或是说暂时没有钱,我们也无法提供线索,法院就这样等下去吗?   等到企业不存在时老板逃跑后,无法给就是了结了吗?   我们是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公司长时间欠薪,我们于2004年9月17日被迫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辞职后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支付我们的工资,公司以各种借口推搪,至今仍未向我们支付应付款项,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2005年5月19日劳动争议仲裁开庭胜诉,公司上诉于2005年5月12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2005年九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我们的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由南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到目前我们仍是没有拿到我们应有的任何费用。   我们曾向省人大发了一封“深圳南山法院执法不严,欠薪几年公司门照开”的举报信,省人大将此信转办到了南山法院和市劳动局,劳动局的热心的同志来电话来问候了一下情况后,说可以给我们办理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但条件已经不满足了。信中举报的“李爱家并没有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以身体不好、出差、开会、事情多、人力不足为借口回避、拖延时间,办事时效差,间接地提供欠薪公司财产转移的机会。到现在没有一点进展,根本没有按中院的判决强制执行。”听上去感觉过急,但却是事实,我们的信件被转到了被反映对象手中,法官表示,我们不是不该反映,但要理解他们的工作。(不知道将信访转到被反映对像手中是合适?)法官仍然表示,无奈,企业在找法律的漏洞,并准备现在开始去清点公司的财产了。公司已经没有任何东西,刚接到电话通知,估计有一万元的财产本周六拍卖,根本不足支付我们五人的10%的工资,也不够支付律师费用,现我们这种已经终审判决的情况,法院做完财产拍卖后还能做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才能正确、合法地有效地维权。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拿到我们应有的工资以及补偿金?   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注册资2500万,属于宾基集团的下属公司,公司注册后就将资金投入集团房地产,即现在的宾基雅宛料尾楼,2003年1月10日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由深圳市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1、3、4层商业楼裙楼作为担保,协议规定深圳市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前归还1,594,185.81元,截止报告期末,此款尚未归还。所以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1、3、4层商业楼裙楼改于吉大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的材产,公司欠薪问题严重,全公司有50名以上员工已经在中院判决强制执行阶段了,但均没有拿到钱,请相关领导加以重视,相信法律是可以制服恶意欠薪的黑心公司,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法院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强制执行。 举报人及联系电话:  附:终审判决书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康    上诉人深圳市吉大远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小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南山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拓 代理审判员: 黎康养、沈红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原 附1:南山区法法院没有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以下几条内容执行   1. 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2.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特别多、审判任务特别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7. 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于一个月内审结。   8. 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意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17.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结。   19. 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22. 人民法院对欠薪单位执行到的每笔款项,均应当自该款项进入执行款专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欠薪的劳动者。   24. 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附: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重大交联交易 摘自金融界网站http://www.jrj.com/ http://share.jrj.com.cn/cominfo/ggdetail_2003-08-09_000827_154473.htm 重大交联交易 1、未结算的关联方往来单位:元 公司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预付账款 深圳市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95,000.00 395,000.00 深圳市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520,000.00 11,520,000.00 小计 11,915,000.00 11,915,000.00 其他应收款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1,398,952.99 11,350,152.99 大连滨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6,144,097.54 16,026,519.54 深圳市东方商团投资有限公司 20,116,000.00 1,736,000.00 深圳市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989,000.00 8,739,000.00 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414,382.00 22,154,382.00 深圳市企丰实业有限公司 0.00 4,990,000.00 深圳市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363,385.81 1,594,185.81 小计 71,425,818.34 66,590,240.34 其他应付款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500,000.00 500,000.00 深圳市企丰实业有限公司 4,110,000.00 0.00 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 2,960,000.00 1,900,000.00 小计 7,570,000.00 2,400,000.00 1)2003年1月10日公司与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 协议,由深圳市东方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230.80万 股中的200万股股权作为保证,协议规定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 2003年6月30日前归还200万元,8月30日前归还2,890,152.99元,截止报告期末,此款 尚未归还。 2003年1月8日大连长兴水泥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规定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 30日前归还366万元,10月31日前归还280万元。 2)2003年1月10日公司与大连滨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由深圳市 东方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230.80万股中的240万股股 权作为保证,协议规定大连滨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前归还300万元, 8月30日前归还2,921,655.28元,截止报告期末,此款尚未归还。 2003年1月10日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与大连滨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 还款协议,由深圳市东方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230. 80万股中的133万股股权作为保证,协议规定大连滨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 30日前归还328万元。 2003年1月10日大连海方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与大连滨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 还款协议,由深圳市东方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230. 80万股中的280万股股权作为保证,协议规定大连滨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 30日前归还300万元,8月30日前归还3,824,864.26元,截止报告期末,此款尚未归还 。 3)2003年1月10日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商团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了还款协议,由深圳市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滨基 雅苑1、3、4层商业楼裙楼作为担保,协议规定深圳市东方商团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 6月30日前归还173.6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此款尚未归还。 4)2003年1月10日公司与深圳市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以其 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1、3、4层商业楼裙楼作为担保,协议规定深圳市滨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前归还400万元,8月30日前归还373.90万元,截 止报告期已归还375万元,尚余498.90万元未归还。 5)2003年1月10日公司与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由深圳市滨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1、3、4层商业楼裙楼作为担 保,协议规定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前归还全部欠款20,654,382.00 元,截止报告期末已归还1,954万元。 2003年1月10日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与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 协议,由深圳市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1、3、 4层商业楼裙楼作为担保,协议规定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30日前归还15 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已全部归还。 6)2003年1月10日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企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 了还款协议,由深圳市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 1、3、4层商业楼裙楼作为担保,协议规定深圳市企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30日 前归还499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已全部归还。 7)2003年1月10日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滨基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由深圳市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 滨基雅苑1、3、4层商业楼裙楼作为担保,协议规定深圳市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于2003年6月30日前归还1,594,185.81元,截止报告期末,此款尚未归还。 ※※以上作为担保物的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1、3、4层商业楼裙楼,总建筑面积 为11,363.70平方米,经深圳市同致诚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编号为深同评 字[2002]第03053、03054号),其价值为167,387,301.00元人民币,担保额度总计为 3,92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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