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报道,请多关照
欢迎、欢迎~~
同志们,呱唧、呱唧~~~~
呵呵。。。
老大也开始每天“博客”了!!
今 天你“博”了吗?
随便看了两眼:
今天,2003年终止合同的一名职工又到公司来无理取闹。要求公司把他的医保关系转到他现在户口所在地,众所周知,医保是参保了才能享受,在职期间的门诊费用已经发在他的工资里面了,合同解除后也不存在医保关系转移的问题,但他仍然无理取闹。。。
这位职工说得“医保关系”。
我个人理解:
就是把账户号码、名称、上缴医疗医疗保险金的起止日期、以及到目前上缴的金额等信息资料,结合医疗账户管理部门给这位职工开个证明什么的转到新城市所在的单位。
如果这种理解是对的话,我看这位职工的要求不过分。。可为何叫无理取闹呢????疑惑???
请老大赐教,也请熟悉相关政策的人员发表看法!!
秋日玫瑰:看看吆~~~~~~~
切磋,切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