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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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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原创]刑事诉讼法0501复习资料

1楼
牛奶加米饭 发表于:2004/12/24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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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牛奶加米饭 发表于:2004/12/24 11:37:42

1、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

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起诉的根本依据。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等情节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证据不确实,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

2)法律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提起公诉。

上述两个条件是提起公诉的前提和标准,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提起公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不容任何“变通”或者打折扣。它为审判奠定基础,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2、逮捕的概念及特征,实施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条件

逮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指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在刑事诉讼中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逮捕有下列几个特征:

  第一,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被逮捕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被羁押,其人身自由基本被剥夺,而且期限也比较长,一般都要在数月以上。

  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必须由两个司法机关联合才能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分离的。有决定权的机关无执行权,有执行权的机关无决定权。因而,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必须由两个机关联合才可进行。即由检察院(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司法机关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有逮捕的必要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

3、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司法拘留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所给予的一种司法制裁。司法拘留包括行政诉讼拘留、民事诉讼拘留和刑事诉讼拘留三种。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一样,都是在诉讼中采用,都有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

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有权采取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司法拘留由法院决定采取。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当事人都不能采用;司法拘留适用于一切故意违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后,对被拘留人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最长不超过37日;司法拘留后,对被拘留人的羁押期限是15日以下。

4、我国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5、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有权上诉、抗诉的人员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一)自诉人、被告人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二)法定代理人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五)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应当实行监督。对于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那些?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楼
寒风 发表于:2004/12/31 12:49:53

是辅导园地的老师圈的重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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