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我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以FOB条件向国外发售一批用旧麻袋包装的大米,国外买方延误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货运抵进口国港口后买方声称:大米发生虫害,且证明此虫害不是运输途中发生的。为此提出索赔货款的20%,作为其损失的补偿。我方公司不同意,因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质量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对此双方各执一词,长期争论不休,最后只好通过仲裁调解解决。结果怎样呢?Mn6.1 2. 有一份CFR合同,我某公司出售1000吨洋葱给澳洲的一家公司,洋葱在我国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责任应在卖方吗?为什么?Tk1.2 3.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损失?Tk1.3 4. 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1份发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到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Tk1.4 5.某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L/C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船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物已收,卖方须将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为什么?Tk1.1 6.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香港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 问:B这样做有无不妥?为什么?Mn1.1 7.某公司按CIFC5%价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美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 of the 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后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出佣金(95000×5%)4750美元。 问:如此付佣是否正确?为什么?Mn1.4 8.我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田纳西州某公司签订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100万公吨。麦收前田纳西州暴雨成灾,到10月份卖方应交货时小麦价格上涨。美方未交货,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天灾属于该条款的范围,美方据此要求免责。 问:此时,我方应怎么处理?为什么?Mn1.5 9. 有一份CFR合同,我某公司出售1000吨洋葱给澳洲的一家公司,洋葱在我国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责任应在卖方吗?为什么?Mn6.2 10.某公司按CFR伦敦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3月底前将L/C开出,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6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船迟于6月1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款退还买方。一般合同中是否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妥当?为什么? Tk4.1 11.2000年有一份FOB合同,我方出售一批大米。合同规定:“2000年5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30天,但买方应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与保险费。”结果买方在5月份内未能派船接运货物,我方发出警告,如果6月30日前仍不能派船接运货物,我方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最后买方所派船只直到7月10日才到达,于是我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问我方可否拒绝交货?如我方索赔,索赔应包括哪些项目?为什么? Tk4.2 1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100台收割机,120匹马力,每台CIF悉尼2500美元,订立合同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L/C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Tk4.3 13.某年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每公吨CFR伦敦348英镑,总金额为522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签约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涨价8%)由于我方未交货已使其损失15万英镑,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外商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经仲裁机构调解,我方公司应赔偿多少英镑,为什么?Tk2.3 14. 我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9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 问:那么双方合同可否成立,为什么? Mn2.5
答案: 1.分析:我方应该承担部分损失(但20%的赔偿额过高)。 (1)本案中卖方对国外买方延迟派船达数月之久却未提出任何异议是不应该的,而且卖方是有权拒绝交付货物的,或者有权收取延误时期内发生的费用的,而时间的延误对于装在包装袋中的大米有品质影响。 (2)尽管本案例中品质以离案品质为依据。但对方提出“虫害非运输途中产生”,我方无法出具包装物不会产生虫害(在长期包装条件下)依据。尤其是本案中的旧麻袋包装容易产生虫害。因此,从贸易惯例来讲,我方应该承担部分损失。 2.分析: 本例中,责任一般不应在卖方,买方一般是没有拒收货物权利的,除非双方约定按到岸品质买卖,或者买方能证明货物在装船时品质已有缺陷,否则卖方不负担此项责任。 (1) 在CFR条件下,买方有二项拒收权: 第一,对不符合同规定的单据有拒收权; 第二,对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有拒收权。如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品质已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双方又无其他特定约定,那么卖方对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的变化,一概不符责任。因为在CFR条件下,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包括货物品质因外来因素引起的变化,都与卖方武官。买方没有拒收和要求退还货款的权利。 (2) 发生类似纠纷时,还应注意两种情况: 第一,货物装船时,如有某种内在品质缺陷,但未被发现,当货物到目的港后,这种缺陷才显露出来,这种情况应视为卖方交货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此项损失不属外来风险,保险公司对这种内在缺陷也不承担责任,而要由卖方负责。 第二,若双方在CFR合同中作了特别约定,例如双方约定按到岸品质的条件买卖,这时,无论何种原因引致品质不符,卖方都应对货物到港的品质状态负责,若无特别约定,在CFR(或FOB、CIF)条件下,卖方对货物只承担离岸品质,特别是对易腐易烂的商品。如果是买卖双方都有品质检验权,离岸时符合合同规定,到岸时则不符合合同规定,那就要找出其变化的原因,是否因受潮、受热而引起质量的变化等,若是这样,可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若投保了一般附加险)。 3.分析: 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沾污险)。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承运人)进行索赔。 4.分析: 按本例情况,A与B之间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因为: (1)A对B发出的盘是实盘,并注有“不可撤销”字样,但该盘是2月17日用航空信发出的,2月19日才送达B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由于此时A的实盘未送达B处,即在该项实盘生效之前,撤回通知已送达B处,当B于2月19日收到实盘时,该项实盘已经失效。所以尽管B立即发出接收电报,合同仍是不能成立的。 (2)根据《公约》规定: ①发盘于到达受盘人时生效; ②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条件是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由此可见,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才生效;在它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即使该盘已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仍然可以撤回。但撤回的关键是撤回通知能否在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在本案例中,撤销与撤回是有区别的,“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是可以撤回的。” 5.分析:不正确。原因如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因为贸易术语本身就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们。但若合同的其他条款又规定了这种与贸易术语完全不同或有抵触的条款,那么有关这一贸易术语的惯例解释就完全不适用于该合同,甚至被认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在CIF贸易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贸易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则成了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此外,CIF是“凭单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运输单据,买方则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果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合同”,成了“目的地交货”,风险全部在卖方,而买方几乎没有风险。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贸易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但不是CIF合同性质。应重新确定贸易术语,否则对卖方来说,风险很大,极有可能钱货两空。 6.分析:B公司这样做是不妥的。(2分) 按本例,本来B有权向A提出索赔,日本公司A对这批货物的质量应当负责,但因香港公司B的失误,丧失了向日本公司索赔的权利。(1分)原因是: (1)A与B、B与C订立的两份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互换。(2分)A交B的货物品质有严重缺陷,A负违约责任,B本可按合同规定向A主张权利,进行索赔。在正常情况下,B收到货后,对货物应有一个合理的机会作检验,如发现质量与合同不符,可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A主张权利,但B却违反了上述正常程序,把原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以履行它和C所订合同的交货义务,因而导致B事实上已接受了货物,也就使它丧失了本来可以有的拒收货物等权利。(1分) (2)B与C之间权利和义务由另一个合同确定,由于C在提出赔偿手续上是完备的,B不得拒绝理赔,遭成了B方的巨大损失。(2分) 7.分析: 很显然,这是属于重付佣金的情况。(2分)因为: (1)在特殊条款中,开证人(买方)已经预先扣除了佣金,故对外不应再付。(3分) (2)在对方来证时应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应为10万美元,不应预先扣除佣金,货款收妥后再按(100000×5%)5000美元支付佣金。(3分) 8.分析: 我方要求美方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义务。(1分)因为,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之一必须是该事件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延期履行。(2分)本案例中涉及的暴雨成灾事故并未构成对方免责的不可抗力。(2分)另外,不可抗力发生后,对方应及时通知我方,并由当地商会或公证机关出具证明。(2分)而本案例中美方也没有这方面工作。因此,不能免除交货的责任。(1分) 9.分析:不正确。原因如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因为贸易术语本身就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们。但若合同的其他条款又规定了这种与贸易术语完全不同或有抵触的条款,那么有关这一贸易术语的惯例解释就完全不适用于该合同,甚至被认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在CIF贸易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贸易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则成了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此外,CIF是“凭单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运输单据,买方则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果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合同”,成了“目的地交货”,风险全部在卖方,而买方几乎没有风险。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贸易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但不是CIF合同性质。应重新确定贸易术语,否则对卖方来说,风险很大,极有可能钱货两空。 10.分析 如此签约是不正确的,因为: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在本案例中,在CFR贸易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6月1日)”,这就与CFR贸易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FR来说,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因此,合同规定装运期但不规定到货期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 CFR是“货单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运输单据,买方则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成了“目的地交货”,这与CFR贸易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因此是不正确的。 11.分析 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止并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由此而付出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止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所以本例中,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和派船只到的定装运港收取货物,因此买方违约。在卖方(我方)提出警告后,买方仍未履约,由此看来买方违约的性质是严重的,构成了根本违约,从而导致卖方享有拒绝交货和主张撤消合同的权利。当然卖方也可放弃这种权利,并以损失赔偿代替拒绝交货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买方或其他方不得干预。 卖方若行使拒绝交货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后,可以要求的赔偿包括:合理规定的按现行费率计算的30天的仓租费、利息和保险费,如卖方放弃撤销合同的权利,而用损失赔偿来代替,那么卖方索赔金额除上述外,还要增加11天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费、利息和保险费。 12.分析 按本例情况,A与B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合同要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本例中,A发出的是实盘,但B的接受不是有效接受,因为B在接受通知中,改变了原发盘的条件。原发盘中规定装运日期是:“订立合同后2个月装船。”而B在接受通知中,把它变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装船日期是实质性条件(即要件),因此,B的电复是对原发盘的重大变更,实际上是一种还盘。所以A不答复,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公约》规定: 表示接受的通知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且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英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例如商检证书中加上原产地证明的要求或生产厂商名称的要求等)。 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改变发盘。 所以本案例中,受盘人B提出的更改是对装船时间的更改,应视为实质性的更改,即使A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13.分析:我方公司应赔偿41760英镑(522000×8%) 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有关当事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或全部性的,因而无法取得货物。例如,某种农产品被自然灾害所破坏,或特定产区的产品遭受灾害,在人们有能力克服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须对事实提出证明,而且还须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我方公司所出口商品确因自然灾害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物。我方也无法提出上述证明(即不可能全国各地都发生水灾),因此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是不充分的,不能成为解除合同责任的理由,应予赔偿。 关于违约金额,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一方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当; (2)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买方在一定时期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和替代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3)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买方没有上一种方式,则可取得时价与合同价的价差。 根据上述三种确定赔偿额的习惯做法,我方考虑到因我方未履约商品确已涨价,按实际涨幅赔偿4万多英镑是合理的。外商也只得放弃15万英镑的索赔金额。 14.该合同成立。(2分) 这是典型的迟到接受问题。(2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逾期接受应当有效。除非发盘人及时告知对方因逾期接受而失效。(2分)本案例中,德国方面的接受是因为电讯延误而迟到的,同时,我出口公司也未通知德国公司因逾期接受而失败,因此,该合同成立。(2分)
【复习题4】
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银行保证函与信用证都是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Mn2.1 2.保理商对出口人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付款的。Mn2.2 3.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2年5月15日,最迟装运日为2002年4月30日。如果提单出单日为2002年4月10日,则受益人最迟交单日应为5月1日。Mn1.1 4.品质机动幅度就是品质公差。Mn1.2 5.DES与CIF都是象征性交货。Mn6.4 6.贸易术语是确定国际贸易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Mn3.1 7.海运货物的全损就是货物全部灭失。Mn3.2 8.保理商对出口人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付款的。Mn6.3 9.既然托收是由银行办理的,那么,托收应该是银行信用。Mn5.2 10.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Mn5.4 11.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都是银行信用,二者可以混用。Mn4.1 12. 在CIP条件下,卖方必须投保一切险。Mn4.2 13. 品质机动幅度就是品质公差。Mn4.3 14. 一般而言,提单日期即装船完毕的日期。Mn4.4 15. 贸易术语是确定国际贸易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Mn2.4
1. 错误。银行保证函不是货款支付方式。因为银行保证函又称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其功能是担保并承担担保相应的责任。而信用证则是银行保证付款的一种凭证。二者是不同的。 2.正确。保理是一种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综合服务体系。贸易融资是该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做法就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为出口商预付发票金额的70—80%的货款。 3.正确。尽管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交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载明装运日期后21天。因此,从4月10日到5月1日正好21天。 4.错误。尽管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的变通,但二者仍然不同。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而品质机动幅度对于某些质量不甚稳定的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而进行的一定幅度的灵活性。 5.错误。CIF和DES两种术语的根本区别在于风险划分地(即交货地点)不同。CIF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后就可以凭一系列单据收取货款,因此属于象征性交货。而DES则是目的港交货,也就是说卖方必须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属于实际交货。 6.错误。贸易术语对于确定合同的性质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唯一因素。因为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贸易术语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这样只有合同中的合法约定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最终因素。 7.错误。海运货物的全损是指货物的全部损失而不是全部灭失。全部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即货物全部灭失;另一种是推定全损,即事故发生后,全部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全部损失的成本过大。 8.正确。保理是一种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综合服务体系。贸易融资是该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做法就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为出口商预付发票金额的70—80%的货款。 9.错误。托收是一种由收益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付款人是否会支付相应的货款取决于付款人自身的商业信誉。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收回货款。银行只是受收益人的委托承担代收货款的义务,银行不承担保管货物或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托收仍然是一种商业信誉。 10.错误。尽管解除合同是国际贸易中针对违约的一种救济办法。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只适应于贸易的另一方存在根本性违约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因此,“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11.错误。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尽管都是银行信用。但二者差别很大,不能混用。信用证是一种货款的支付方式。而银行保函是一种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证明。 12.错误。CIP是属于运保费付至某地的贸易术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国际惯例,卖方只需办理最低险别的保险(即平安险)即可。因此CIP条件下,卖方必须投保一切险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13.错误。尽管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的变通,但二者仍然不同。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而品质机动幅度对于某些质量不甚稳定的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而进行的一定幅度的灵活性。 14.正确。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要求卖方提供的提单一般都是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对已经装船的一般理解为所有货物已经装船。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的有关规定,银行一般只接收已装船提单。因此,一般而言,提单日期即装船完毕的日期,而不是开始装船的日期。 15.错误。贸易术语对于确定合同的性质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唯一因素。因为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贸易术语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这样只有合同中的合法约定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最终因素。
【复习题4】
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银行保证函与信用证都是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Mn2.1 2.保理商对出口人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付款的。Mn2.2 3.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2年5月15日,最迟装运日为2002年4月30日。如果提单出单日为2002年4月10日,则受益人最迟交单日应为5月1日。Mn1.1 4.品质机动幅度就是品质公差。Mn1.2 5.DES与CIF都是象征性交货。Mn6.4 6.贸易术语是确定国际贸易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Mn3.1 7.海运货物的全损就是货物全部灭失。Mn3.2 8.保理商对出口人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付款的。Mn6.3 9.既然托收是由银行办理的,那么,托收应该是银行信用。Mn5.2 10.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Mn5.4 11.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都是银行信用,二者可以混用。Mn4.1 12. 在CIP条件下,卖方必须投保一切险。Mn4.2 13. 品质机动幅度就是品质公差。Mn4.3 14. 一般而言,提单日期即装船完毕的日期。Mn4.4 15. 贸易术语是确定国际贸易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Mn2.4
1. 错误。银行保证函不是货款支付方式。因为银行保证函又称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其功能是担保并承担担保相应的责任。而信用证则是银行保证付款的一种凭证。二者是不同的。 2.正确。保理是一种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综合服务体系。贸易融资是该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做法就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为出口商预付发票金额的70—80%的货款。 3.正确。尽管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交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载明装运日期后21天。因此,从4月10日到5月1日正好21天。 4.错误。尽管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的变通,但二者仍然不同。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而品质机动幅度对于某些质量不甚稳定的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而进行的一定幅度的灵活性。 5.错误。CIF和DES两种术语的根本区别在于风险划分地(即交货地点)不同。CIF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后就可以凭一系列单据收取货款,因此属于象征性交货。而DES则是目的港交货,也就是说卖方必须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属于实际交货。 6.错误。贸易术语对于确定合同的性质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唯一因素。因为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贸易术语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这样只有合同中的合法约定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最终因素。 7.错误。海运货物的全损是指货物的全部损失而不是全部灭失。全部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即货物全部灭失;另一种是推定全损,即事故发生后,全部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全部损失的成本过大。 8.正确。保理是一种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综合服务体系。贸易融资是该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做法就是在无追索权的基础上为出口商预付发票金额的70—80%的货款。 9.错误。托收是一种由收益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付款人是否会支付相应的货款取决于付款人自身的商业信誉。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不能保证一定能够收回货款。银行只是受收益人的委托承担代收货款的义务,银行不承担保管货物或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托收仍然是一种商业信誉。 10.错误。尽管解除合同是国际贸易中针对违约的一种救济办法。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只适应于贸易的另一方存在根本性违约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因此,“一旦卖方违约,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11.错误。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尽管都是银行信用。但二者差别很大,不能混用。信用证是一种货款的支付方式。而银行保函是一种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证明。 12.错误。CIP是属于运保费付至某地的贸易术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国际惯例,卖方只需办理最低险别的保险(即平安险)即可。因此CIP条件下,卖方必须投保一切险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13.错误。尽管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的变通,但二者仍然不同。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而品质机动幅度对于某些质量不甚稳定的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而进行的一定幅度的灵活性。 14.正确。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要求卖方提供的提单一般都是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对已经装船的一般理解为所有货物已经装船。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的有关规定,银行一般只接收已装船提单。因此,一般而言,提单日期即装船完毕的日期,而不是开始装船的日期。 15.错误。贸易术语对于确定合同的性质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唯一因素。因为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贸易术语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这样只有合同中的合法约定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最终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