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它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 国际税务又称国际税务关系。是指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其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其中又以流转税中的关税为主,诸如国家间双边关税协定或双边贸易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款,国际公约中有关给予各国外交官员税收豁免的条款等,都是国家间税收事务联系或制度协调的具体表现。
3、 涉外税收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它反映为一国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4、 税收管辖权
5、 地域管辖权
6、 属人主义原则
7、 属地主义原则
8、 国际双重征税
9、 抵免法也称“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它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
10、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特征在于对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因而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
11、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进行抵免。其基本特征是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只能部分地、间接地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12、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它是一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其基本特征在于允许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非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则不能直接冲抵居住国应纳所得税款。
13、税收抵免也称“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它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
14、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享受的减免税或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享受的差额税款,也视同已经缴纳,但只允许其按一固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抵免。这一固定税率的确定,通常需要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中予以明确规定。
15、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特征在于对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因而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
16、分项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外国的某些专项所得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以防止跨国纳税人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用于冲抵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的税收逃避活动,
17、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很明显,它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性质是不同的。
18、常设机构又称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它可以解决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征税问题。
19、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国际上的许多避税活动都是利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的转让交易定价来实现的。
20、虚构避税港信托财产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之一。 即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21、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以及综合性和专业性。
22、可比非受控价格也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是指以转出企业或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同类货物、工业产权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或资金借贷的市场利率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价格制订的标准。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
23、组成市场标准也称“成本加利价”。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市场标准的继续延伸,一般适用于在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24、比照市场标准也称“再销售减利价”。市场标准的一种延伸。是一种运用倒算价格法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以转入企业的这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当时它本身的产品进销差价(即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在转出企业和转出企业所在地当时都没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分配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此标准。
25、国际税收条约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26、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前者贯彻从重课税的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普遍地高于后者。这一原则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在国际上被普遍看作是一种税收歧视待遇。
27、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也称“综合税收协定”或“全面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关系的税收协议或条约。它是在单项税收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28、优惠原则也称“税负从轻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在实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即全面优惠原则与特定优惠原则。
29、OECD范本全称《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也称《OECD范本》。是由24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63年制定公布、并于1977年修订发表的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样本。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限于发达国家。
30、UN范本全称《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也称《UN范本》。是由联合国税收协定专家小组于1968年制定、1979年正式公布的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样本。该范本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二、简答
1、 简述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是各国政府为协调国际税收分配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管理并采取的措施,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其处理准则和规范。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主要是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方面的问题,重点是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2、 简述国际税务与国际税收的关系。国际税务同国际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税务或国际税务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其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其中又以流转税中的关税为主。国际税务与国际税收的联系在于:两者同属国家之间在税收或税务领域中的相互关系,同样需要进行国际范围的协调。但两者亦有重要区别:国际税务或国际税务关系是国家之间纯粹的税收事务联系或税收制度协调,不涉及各国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而国际税收则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涉及到有关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则属经济基础范畴。由此可见,各国税制中有可能带来某种国际影响的特定部分,以及国家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当属国际税务或国际税务关系,而不属于国际税收范畴。
3、 实际管理中心标准与总机构标准有何不同?管理中心标准注重的是经济事实,法人的管理机构通常是其董事会所在地,而董事会所在地及其经常开会、决策的地点又比较容易改变。总机构标准与管理中心标准实际是一致的,都是基于“居住地原则”确立的。法人的董事会议决定其重要事宜,发送重要指令,履行的职责与总机构相同,总公司就起实际控制或管理的作用。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总机构所在地”即是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只是各国叫法不同而已,有的称之为总机构、总办事处、主要事务所,有的则称之为管理中心、控制中心、实际管理机构。如日本规定,在日本设有总店、总办事处的公司为日本居民公司。但是,有时也可能出现总机构(总公司)与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分设两国的情况。如在股份制经营方式中,对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法就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董事会制,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负责管理、指挥公司的生产经营。虽然也设有经理,但只负责处理日常业务,重大决策都由董事会制定;二是经理制,即由董事会委托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除关系到公司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外,一般不需开董事会议或不由董事会具体管理,经理可以全权处理公司业务。通常情况下,经理处(部)是设在总公司的,但董事会可能设在总公司,也可能设在总公司以外的国家。
4、 怎样理解国际税收形成的前提条件?国际税收的产生,是在税收存在的基础之上,由两个条件共同决定的:一个是跨国所得的大量形成,这一条件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另一个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并行使不同的征税权力,这一条件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联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会出现国家之间分享税收的问题,也才有必要进行国家间的税收协调,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5、 简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不等于独占的表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不等于独占的表现在于:第一,优先是有限制的,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优先征税,但只能对在其境内居住一定期限的自然人和非居民公司所属的常设机构征税,而并不是对一切非居民的所得都从源征税;第二,优先不能完全排斥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居住国在来源国优先征税后,仍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对纳税人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因此,对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国可以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在形成这笔所得的时候,就予以课税,而后,在这笔所得汇回其国内时,居住国方可对之课税,并采取一定措施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6、 简述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的含义。
7、 简述国际双重征税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所造成的。
8、 简述国际避税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性质是不同的。 国际避税的产生,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1)跨国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从主观上说,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纳税人追求的共同目标。跨国纳税人企图通过减轻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地增加其税后利润,这已成为实现其经营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减轻税负最有效又风险不大的方式就是避税。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从客观上说,造成避税的外部(客观)条件,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及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和漏洞。在国际税收领域里,这些漏洞和缺陷主要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税收负担轻重的差别。诸如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高低的差异、税基宽窄的差异、避免重复征税方法的差异、税收管理水平的差异等等。
9、 简述建立避税港税制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用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其立法或避税港税制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本国居民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规定。就各国的反运用避税港立法或避税港税制来看,其所适用的受控外国公司和本国股东,大多是根据持股比例来确定的。 (2)避税港或低税区的确定。各国对避税港或低税区的确定方法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列表法;二是税负比较法;三是兼用前两种方法。 (3)对所得的立法规定。通常,各国在其反运用避税港立法中所包括的所得,基本上是指消极投资所得,而不包括积极投资所得在内,因此,对所得的立法规定,就要区分积极经营活动与消极经营活动。 (4)免税规定。免税规定是各国反运用避税港立法中的特殊例外规定。
10、为什么说综合抵免限额法通常对跨国纳税人有利?综合抵免限额的特征在于将跨国纳税人来自所有外国的所得,当作一个整体实行统一对待,因而跨国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差额税额)与超限额部分,可以相互抵冲。综合抵免限额对于计算国内居民纳税人来自国外所得可抵免已纳所得税额,确实提供了方便,而且方法比较简单。当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所得税超过了限额,而在另一外国的所得税不足限额的情况下 ,由于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超限额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国的不足限额部分拉平冲销,即用一国不予抵免的超限额部分弥补另一国不足限额应补缴部分,从而可减少向居住国政府缴纳的税收。因此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方法,通常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
11、简述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实现的客观条件。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有三: 一是本国政府原定的税负较高,采取优惠原则后的税负,大体相当于该外国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所应承担的税负,使原有可能发生的那部分超抵免限额能够在本国因优惠而得到豁免; 二是不论本国政府给予外国纳税人以何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其居住国政府都采取单方面免税的办法; 三是本国政府采取优惠原则后,由于外国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低于其居住国所应承担的税负而发生一部分不足限额,经双方政府协议,同意给予税收饶让,不再补征。其中纳税人居住国同意税收饶让是优惠原则特别是特定优惠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
12、简述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主要有: (1)避免或消除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最基本作用,各类协定的主要条款内容,都是围绕解决这一问题而订立的,即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免税法、抵免法等)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 (2)消除税收差别待遇或税收歧视。主要通过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来实现; (3)防止或减少国际间的偷漏税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互相交换情报来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它体现了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并赋予跨国纳税人以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全保障。有利于解决有关国家之间财权利益矛盾,促进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跨国条件进行国际避税。
13、在税收协定的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对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和所作出的规定,缔约国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用国内税法的规定加以改变或否定,不能以本国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履行缔约国本身所应承担的涉外税收义务。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但是,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作出的实质变动,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通知对方。因此,税收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并不影响缔约国双方充分行使制定和修改国内税法的自主权。 (3)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相一致的问题时,税收协定应处于优先地位,以不违反协定的规定为准。凡是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即应按协定规定执行。但是,如果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优于或低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则一般仍应按国内税法的规定处理,不能完全把税收协定作为国内税法来执行。 (4)在遇到双方国家的民法和商法相互冲突或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考虑并注意解决好适用对方国家法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问题。 (5)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和疑义,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应当直接联系或进行磋商,以便尽快解决问题。同时,还应建立税收情报交换制度,防止逃税、避税,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应当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 (6)税收协定以居民为适用人的范围,只有为缔约国居民的人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所以要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税收协定的管理,特别是对协定滥用行为的处理,以便维护缔约国的经济权益,确保跨国纳税人正常的市场竞争。
14、简述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是完善对外开放有关经济法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中,既要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又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本国企业走向世界。在实践中坚持了平等互利和对等协商的原则;坚持了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坚持了税收饶让的原则。其中首要的原则是坚持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
15、简述《OECD范本》和《UN范本》的主要区别。两个范本的主要区别有: (1)征税权的划分。《OECD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或公民)管辖权,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国家利益。而《UN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利益。 (2)对常设机构的约定。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作了约定,但《OECD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一些,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UN范本》则相反,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征税。如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例,《经合发范本》规定连续存在12个月以上的列为常设机构,而《联合国范本》则规定6个月以上的就视为常设机构。请注明是哪一门课,好吗?
4、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理论中所指的税收管辖权,又是指国家在处理对跨国所得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限。
5、 地域管辖权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原则。它是由领土(或领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6、 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课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概念范围所制约,即只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课税权力。属人主义通常适用于直接税类的所得税、遗产税等。
7、 属地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原则。它是由领土(或领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8、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辛苦了!